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23执126号

张焕成、尉氏县水坡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焕成;尉氏县水坡镇人民政府;尉氏县水坡镇苏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张焕成,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赵玉芬(系张焕成之母),女,汉族,1955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尉氏县水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尉氏县水坡镇西水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37425345708。

法定代表人:黄冠华,任镇长。

被执行人:尉氏县水坡镇苏桥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群安,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焕成申请执行尉氏县水坡镇人民政府、尉氏县水坡镇苏桥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24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2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亚男

审判员  刘亚辉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要胜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