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5民初2062号
原告:徐志刚,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李昕芮,女,200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理人:李从君(与被告系父女关系),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李从君,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徐志刚与被告李昕芮、李从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徐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志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丹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柏松
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