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21执246号之一

李明贵、任金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贵;任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明贵,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经常居所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任金海,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3025号判决,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金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617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