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明贵,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经常居所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任金海,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3025号判决,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金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617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