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523执5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何占喜,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刘成银,男,住开鲁县。 本院在执行张立华与何占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占喜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占喜在中国工商银行06090515010023047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