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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3民初8220号之二

谭绍江、常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绍江;常新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8220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镇东马家庄村(良种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28479964。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6号楼502。统一社会信用码:911103023397678840。

法定代表人:常新爱,经理。

被

申请人:谭绍江,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

申请人:常新爱,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谐阳光(北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谭绍江、常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鲁0783民初8220号民事裁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冻结被申请人和谐阳光(北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大农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和谐阳光(北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02×××6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