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6民初7号
原告:郝连振,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任国江,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原告郝连振诉被告任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郝连振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国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连振撤回对被告任国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连振负担。
审判员 路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