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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执693号之十一

朱松昂、杜桂荣与朱品志、朱凤侠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松昂;杜桂荣;朱品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2019)内0523执69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朱松昂,男,住开鲁县。 申请执行人杜桂荣,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朱品志,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朱凤侠,女,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1617号,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品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品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品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