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174号
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晋江市青阳街道长兴路288号宝龙国际社区6#楼1楼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1105184F。
负责人:许华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贵,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永顺,系公司员工。
被告:翁信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蔡雪清,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翁新谊、蔡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玉娇 速录员 李珊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