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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56号

王风财、大连联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风财;大连联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王风财,男性,其他,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701室。本院在执行王风财与大连联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联运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117号仲裁裁决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联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