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29刑初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立兴,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萌萌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9日下午14时28分左右,被告人李立兴饮酒后驾驶冀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健康东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武某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立兴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自李立兴体内提取的血液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04.1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立兴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立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的证言,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李立兴的户籍证明信、李立兴和武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车物损失评估报告书、谅解书、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破案经过、第130529120180000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邢司医鉴[2018]酒鉴字第1692号、第16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路口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立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薄耀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贠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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