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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386号之十三

李开会、徐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开会;徐霞;楚贯生;张岩;崔东涛;赵桂峰;何培胜;李万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38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李开会,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徐霞,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楚贯生,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岩,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崔东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赵桂峰,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何培胜,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李万兴,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开会、徐霞与楚贯生、张岩、崔东涛、赵桂峰、何培胜、李万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桂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支行1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桂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支行1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