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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8613号之一

佛山市永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方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佛山市永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8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永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润钿。 被执行人阮方红,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 关于佛山市永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阮方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阮方红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2259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4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阮方红的银行存款合计1227.98元(含执行费27.98元);此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最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8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白东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