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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民初25052号

:潘光红与:王士棚、:欧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光红;王士棚;欧本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25052号

原告:潘光红。

被告:王士棚。

被告:欧本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红与被告王士棚、欧本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甘青峰

审 判 员  苏 姝

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