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25052号
原告:潘光红。
被告:王士棚。
被告:欧本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红与被告王士棚、欧本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甘青峰
审 判 员 苏 姝
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