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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执637号之四

陈士义、张秀娟与徐国辉、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士义;张秀娟;徐国辉;于凤琴;薛有

裁判文书全文

 {C} (2019)内0523执6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士义,男,住开鲁县。 申请执行人张秀娟,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徐国辉,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于凤琴,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薛有,女,住开鲁县。 本院在执行陈士义、张秀娟与薛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薛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