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019)内0523执6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士义,男,住开鲁县。 申请执行人张秀娟,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徐国辉,男,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于凤琴,女,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薛有,女,住开鲁县。 本院在执行陈士义、张秀娟与薛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薛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