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16809号
原告:尚明,男,汉族,1992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安徽易简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商总部广场8座15楼1506—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90223Y。
法定代表人:胡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明诉被告安徽易简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明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明撤回对被告安徽易简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束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