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6954号 原告张萍,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廷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廷毅,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张萍诉被告绵阳市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廷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萍撤回对被告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