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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3481号

徐德付与高国栋、宋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德付;高国栋;宋碧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徐德付,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高国栋,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宋碧云,女,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原告徐德付诉被告高国栋、宋碧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1民初43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国栋、宋碧云应归还原告徐德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宋碧云以其与高国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9日三次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通过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宋碧云名下位于响水县恒美家园的房屋,并对此进行拍卖后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可暂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赵卫卫

审判员  贺永刚

审判员  吴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