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6民初510号

杜迅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迅;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510号原告(互诉被告)杜迅,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周霞,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卫。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晓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迅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1年9月4日。

二、工作岗位:2016年12月1日之前为收派员,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为接驳员,2018年6月1日之后为收派员。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2011年2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2018年8月30日。

五、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9月3日。

六、仲裁请求:杜迅请求:1、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554.23元;2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度、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5519.65元;3、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6月、7月工资合计9001.24元;4、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七、仲裁结果:1、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杜迅以下款项:2018年6月-7月工资差额合计1333.6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216.08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894.84元、律师代理费4273.95元;2、驳回杜迅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原告杜迅请求:1、判决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7554.23元;2、判决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其年休假工资6209.54元;3、判决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其付2018年6月、7月工资共计9001.24元;4、判决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其无需支付杜迅2018年6月、7月份工资差额合计1333.6元;2、判决其无需支付杜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216.08元;3、判决其无需支付杜迅2017年度、2018年法定带薪休假工资差额3894.84元;4、判决其无需支付杜迅律师代理费4273.95元;5、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杜迅承担。

九、关于工资情况,原告杜迅在2018年6月1日前曾长期担任接驳员职务,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2130元+效率奖金+岗位补贴等,2018年6月1日之后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将原告杜迅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收派员,工资待遇调整为收件提成为主的工资结构。原告杜迅2018年6月份出勤26天实际收件量为177件,7月份出勤11天实际收件量为71件(7月份病休11个工作日),与其同岗位的两位员工的7月份收件量为1651件及1800件,原告的实际收件量明显不足时,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可以按照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当月的劳动报酬。经核算,原告杜迅2018年6月份实发工资应为2550.47元(2130元+97.93元/天×4天×200%-362.97元),7月份实发工资应为1574.3元(97.93元/天×11天+97.93元/天×11天×80%-364.71元),原告杜迅6月份实发工资为1767.03元、7月份实发工资为1024.14元,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原告杜迅2018年6月、7月在职期间的工资,分别存在783.44元及550.16元的未足额支付部分,应依法补足原告杜迅上述工资差额部分。

十、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原告杜迅以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不提供正常收派件的劳动条件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8年8月30日向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该日离职。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足额支付原告杜迅劳动报酬的事实,原告杜迅据此向其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杜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836.24元,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需依法支付原告杜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216.08元(6836.24元×17个月)。

十一、关于年休假情况,原告杜迅2017年度已休完年休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应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六天,不存在尚有未休带薪年假的法定情形。另,根据原告杜迅的工资明细单据可知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并未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减正班工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按照97.93元/天的标准核发了原告杜迅年休假期间薪资,原告2017年度以来的主要收入明显高于该标准,且2017年7月份以来加班工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核算基数,计算相关工资差额,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需依法补发原告杜迅2017年度至2018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894.84元(6836.24元÷21.75天×18天-97.93元×18天)。

十二、关于律师代理费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因此,本案原告杜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中的4253.3元(121444.52元÷142765元×5000元)由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216.08;

二、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迅2017年度、2018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894.84元;

三、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迅2018年6月份、7月份工资差额合计1333.6元;

四、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迅律师代理费4253.3元;

五、驳回原告杜迅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宇萱

书记员  温燕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