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鲁1523执恢16号之八

陈春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春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523执恢16号之八

被执行人:陈春雨,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执恢16号之八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春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春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春雨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4001xxxxxxx82886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