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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4民初23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冼锡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0-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冼锡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204民初23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高要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1786352P。

负责人:陈丽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黄杰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冼锡明,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冼锡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由由简易程序转让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冼锡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肇庆高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冼锡明立即清偿拖欠的信用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32205.17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按《领用条约》约定和《农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冼锡明于2016年8月向我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卡号为54×××91,被告领信用卡便使用该信用卡消费透支,被告累计拖欠信用卡的本金28969.23元,并产生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虽经多次追收,被告拒不归还,已构成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本息。被告冼锡明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冼锡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我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卡号为54×××91,被告领信用卡便使用该信用卡消费透支,客户信用额度最高为20000元。冼锡明并在《中国农业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上写下“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持卡人,冼锡明签名,2016年8月19日。”的内容。冼锡明于2016年10月17日之后使用该信用卡取现、消费,最后一次消费在2018年2月10日。截止2018年7月20日,冼锡明拖欠该信用卡的银行本金28969.17元,利息1469.84元、违约金1248.38元,手续费517.72元,合计32205.17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肇庆高要支行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冼锡明向中国农业银行肇庆高要支行申请领取了信用卡(卡号为54×××91),至2018年7月20日止,冼锡明共拖欠上述信用卡的银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予以确认。现中国农业银行肇庆高要支行请求冼锡明归还,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冼锡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冼锡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信用卡号为54×××91拖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32205.17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按《领用合约》约定和《农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6元,由被告冼锡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海球

人民陪审员  徐玉桂

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女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