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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270号

吴凤合、杨晓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凤合;杨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吴凤合,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杨晓玲,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吴凤合与杨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玲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诉讼保全冻结,冻结文号(2018)皖1202执保16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晓玲的银行存款6956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