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吴凤合,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杨晓玲,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吴凤合与杨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玲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诉讼保全冻结,冻结文号(2018)皖1202执保16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晓玲的银行存款6956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