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执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平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生效的(2018)晋0981刑初233号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贾贵生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贾贵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存款9185.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贾贵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7991710006401847账户的存款9185.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