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3699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南道**(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1597366Q。
主要
负责人:黄晓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丽港花园**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483117。
主要
负责人:郑萍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以下简称雅景物业横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雅景物业横栏分公司已于2018年7月9日注销。
本院认为,在中华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雅景物业横栏分公司就已经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