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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369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中山市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3699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南道**(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1597366Q。

主要

负责人:黄晓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丽港花园**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47483117。

主要

负责人:郑萍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雅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以下简称雅景物业横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雅景物业横栏分公司已于2018年7月9日注销。

本院认为,在中华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雅景物业横栏分公司就已经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给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