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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7执53号之一

陆清塘、余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清塘;余舒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清塘,男,1973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余舒,女,1981年7月27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舒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舒在贵阳银行621XXXXXXXXXXXXXXXXXX8_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