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某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民终138号
申请人:珠海广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萍,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俏俏,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舒城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珠海广某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珠海广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城县XXXX有限公司8244.56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8244.56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广某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舒城县XXXX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8244.56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期满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广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发
审 判 员 杨卫星
人民陪审员 杨 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