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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1执1001号

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周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周娅;彭明高;杨加学;余贵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被执行人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周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娅,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彭明高,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杨加学,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余贵兰,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原告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周娅、彭明高、杨加学、余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1民初425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被告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4952.86元及利息。周娅、彭明高、杨加学、余贵兰负被告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原告响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加学、余贵兰抵押的房屋具有抵押权,对抵押的财产变价取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1月19日三次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响水县旭日塑料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周娅、彭明高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杨加学、余贵兰名下位于响水县××××东路的房屋,并对此进行拍卖后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2018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杨加学经本院教育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同意,对其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可暂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赵卫卫

审判员  贺永刚

审判员  吴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