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402执恢2号

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曹素敏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当事人
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曹素敏;邓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上坡子村。法定代表人曹树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素敏,女,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现金出纳,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邓崇海,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与曹素敏、邓崇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素敏、邓崇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月3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曹素敏、邓崇海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邓崇海、曹素敏关于(2017)辽14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葫芦岛转动机械新技术研制有限公司与曹素敏、邓崇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宏伟

人民陪审员 : 叶 强

人民陪审员 :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李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