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581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处天源物流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大勇,经理
被执行人:巩磊,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王淼,女,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宋开营,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王世芹,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磊、王淼、宋开营、王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8)鲁1302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巩磊、王淼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临沂商会大厦1号楼1101室(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北城新区**楼**,被执行人宋开营所有的位于兰山区财富广场**楼**,被执行人宋开营、王世芹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宝丽阳光国际1号楼1-2305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巩磊、王淼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临沂商会大厦1号楼1101室(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000337693号、000337:临房权证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北城新区**楼**,被执行人宋开营所有的位于兰山区财富广场**楼**楼1-2305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作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