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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24执2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张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张国富;许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住所地沽源县人民街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130724676031499M。

法定代表人:王月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国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执行人许冬梅,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张国富、许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9日向俩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富、许冬梅于2018年9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富、许冬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国富名下的坐落于沽源县高山堡乡大西洼村的恒温库、办公房、办公商业房、车间及仓库(房产证号:沽房字第××号、00××48号、沽房权证平私农第00008426号)三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成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