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04执607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锋与被执行人吴胜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胜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胜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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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锋、吴胜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04执607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锋与被执行人吴胜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胜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胜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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