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监3号
原审
原告:十堰品赢和专用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小乐沟。
法定代表人:蔚腊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十堰琴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
法定代表人:魏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再审,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审原告十堰品赢和专用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十堰琴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杨思孝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