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092号
原告:孙威,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彤,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宋继民,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孙威与被告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威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孙威负担。
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铭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