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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092号

孙威与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威;宋继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092号

原告:孙威,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彤,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宋继民,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孙威与被告宋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威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孙威负担。

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铭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