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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执91号

三亚神州泰岳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永娟、陆琪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三亚神州泰岳实业有限公司;杨永娟;陆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神州泰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东风分场三亚神州泰岳南田温泉度假村低层住宅C型D7栋。

法定代表人:李卫红。

被执行人:杨永娟,女性,1979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陆琪华,男性,1976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三亚神州泰岳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永娟、陆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海海仲字第475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永娟、陆琪华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77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5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撤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XXXXXXXX0001)网签备案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林平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贾春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