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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12执2698号

张祖平与周莹、符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祖平;周莹;符春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12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张祖平,女,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周莹,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符春红,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张祖平与周莹、符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莹周莹、符春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祖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周莹、符春红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以及车辆等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曾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周莹名下位于西亭镇文化娱乐中心集资楼青年中路1幢303室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现该房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4、本案承办人从申请执行人处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不归、去向不明;5、本院(2018)苏0612执2868号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对被执行人周莹执行悬赏,本院已将执行悬赏公告交于申请执行人进行张贴;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2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12执2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仲实

审 判 员  袁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