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24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王彩凤,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吕海波,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图们供水车间工人,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2402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彩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3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受理的(2017)吉2402执2号执行案件扣划被执行人吕海波银行存款,并向本案分配执行款8670元,其中包括本金5000元,利息29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确认已全部支付完毕,其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