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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300号

王莉梅与焦淑珍、芦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300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8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29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芦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26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某某、芦某某的银行存款135364元(其中执行费190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某某、芦某某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焦某某、芦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