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16号之三
申请人:李莉,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
申请人:李丽,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李莉与被告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2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丽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丽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丽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