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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8民初216号之三

李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莉;李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16号之三

申请人:李莉,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

申请人:李丽,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李莉与被告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2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丽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丽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丽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