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1781号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平银思勰农业投资中心。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东南环路北(商务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冰冻,总经理。
被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工业园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金淼,总经理。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行长。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平银思勰农业投资中心、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