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461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26号街坊。
负责人:杨文祥,行长。
被告:河南天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德源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荆全梅。
被告:新乡市新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秦串连。
被告:河南北大荒绿色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时代花园1号楼东2单元1-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
被告:荆全梅,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荆晓玉,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杨朴,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张萍,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诉被告河南天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南北大荒绿色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荆全梅、荆晓玉、杨朴、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信贷科工作人员远超以金鑫鞋业短期借贷为由骗取贷款用于偿还远超个人及金鑫鞋业所欠债务,上述事实所认定的证据包含2014年9月19日骗取的被害单位河南省天鸿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一张面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事实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该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林铎
审 判 员 闫雪
代理
审判员 吕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