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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26执223号

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6-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鄂0626执223号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李正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正秀于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正秀履行案款4605.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