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鄂0626执223号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李正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正秀于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正秀履行案款4605.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