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银,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魏琛亮,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周蓉,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27岁,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执行王银与魏琛亮、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9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