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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91执1624号之一

王银与魏琛亮、周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银;魏琛亮;周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1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银,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魏琛亮,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周蓉,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27岁,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执行王银与魏琛亮、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91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