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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9执8号

张春莲、韩翠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张春莲;韩翠敏;田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9执8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莲,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韩翠敏,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田怀杰,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张春莲与韩翠敏、田怀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怀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怀杰的冀A×××**车辆识别代码:061956、冀A×××**车辆识别代码:355258、冀A×××**车辆识别代码为:072061,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柱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佳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