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宋桂英,女性,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桑志民,男性,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初艳君,女性,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张伟,男性,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桂英与被执行人桑志民、初艳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下发的(2018)吉08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志民、初艳君、张伟未按(2018)吉08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宋桂英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桑志民、初艳君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被执行人张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桑志民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向宋桂英偿还欠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上款本金及利息由赵航提供担保,如桑志民逾期还不上,赵航自愿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执行人桑志民、初艳君、张伟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对该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桑志民、初艳君、张伟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复核有关规定,对申请执行人宋桂英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881执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桑志民、初艳君、张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陈洪波
审判员 李一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