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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行申1541号

贾元通、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贾元通;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15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元通,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配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贾元通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终6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因贾元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贾元通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