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22执30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菊梅与被执行人张珍松(2018)浙1022执30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珍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
刘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22执30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菊梅与被执行人张珍松(2018)浙1022执30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珍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