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213刑初451号

赵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213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强,男,200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军,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起诉书、平城检一部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学中、吴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强及其辩护人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强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向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www.heidao.shop”域名,并于2019年3月份左右利用此域名制作了宣称代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黑刀”的“全网独家黑刀”网站,随后用其微信号注册了微信商户并开通了两个小微商户(用本人身份开通一个、用朋友马某身份开通一个)。被告人赵强将上述微信商户和小微商户的收款码发布在该网站上,以客服人员的身份用网站公布的客服QQ同有“黑刀”充值需求的客户联系,客户通过扫描收款码支付充值款项,赵强收到钱款后并未给被害人充值而是据为己有。2019年5月2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强以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系未成年人)300元、董某(系学生)400元、唐振凯(系学生)260元、刘智超(系学生)400元、危咏润(系学生)400元、姜某230元、段某(系未成年人)400元、章某(系学生)300元、张某(系未成年人)260元、王某2200元,骗取款项共计3150元。被告人赵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章某、王某等10人的报案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微信账号、商户信息、QQ账号信息、网站信息截图,微信、QQ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及商户的注册、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光盘,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赵强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强对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150元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杜渊文

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王睿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小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