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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6执3389号之一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杨福、周杨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杨福;周杨井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6执3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被执行人周杨福,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周杨井,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39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周杨福、周杨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2、被执行人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查无股权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对被执行人村居进行走访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尚欠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65.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因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杨福、周杨井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采取司法拘留决定的措施。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于同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6执3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