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2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09528240X。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刚,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廖熙,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庞道勇,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张恩先,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庞之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陈敏,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冈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7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道勇、张恩先、庞之勇,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庞道勇、张恩先、庞之勇,陈敏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684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21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道勇、张恩先、庞之勇,陈敏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庞道勇、张恩先、庞之勇,陈敏从2020年1月起每季度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327执64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庞道勇、张恩先、庞之勇,陈敏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凤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胜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钱省旭
书记员饶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