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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59号

闫卯和与杨福林、王冬梅、田还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卯和;杨福林;王冬梅;田还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闫卯和,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新原乡新华街村。

被执行人:杨福林,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闫庄镇白水村冬梅建材门市。

被执行人:王冬梅(杨福林妻子),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闫庄镇白水村冬梅建材门市。

被执行人:田还如,男,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闫庄镇麻港村。本院在执行闫卯和与杨福林、王冬梅、田还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福林、王冬梅的存款或扣留、提取杨福林、王冬梅的收入512260元;冻结、划拨田还如的存款或扣留、提取田还如的收入207400元查封、扣押杨福林、王冬梅的价值51226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田还如的价值2074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