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23执493号 任存成、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存成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80000元转付给申请方、将申请执行费7503元转入本院账号后,未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53×××-1银行账户存款500998.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